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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一)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认真落实江河水质保护规划,切实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全面加强水质保护。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对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坚决取缔。严格控制水产围网养殖。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采取一切措施实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重点解决好水质性缺水地区的“饮水难”问题。
  (二)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实施《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着力抓好区域内水环境重大整治项目。以综合治理珠江为突破口,带动“八江河”(珠江广州河段、淡水河、石马河、东莞运河、枫江、练江、汾江河、天沙河)、“两湖”(惠州西湖、肇庆星湖)的综合整治和小东江、岐江河的生态恢复工程,有计划地治理城镇河段,改善污染严重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实行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考核。
  (三)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必须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政策、资金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实施。“十五”期间,设市城市和实际居住人口超过50万的城镇及重点流域的村镇,都必须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各地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必须在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或市政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实际居住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要达到60%;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实际居住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不低于70%。
  (四)切实促进节约用水。严格控制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合理控制用水需求的增长。限期完成对高污染、高耗水生产工艺的改造,逾期不能完成的予以关、停、并、转。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大力提倡循环用水和中水回用,工业用水的回用率达60%以上。
  三、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逐年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抓好电力、建材、化工、冶炼、制糖、发酵、电镀、纺织印染、制革等行业的污染治理。企业排污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之内,在首次达标的基础上推行全面达标工作,对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严格实行排污登记、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逐年加以削减。全省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酸雨控制区的城区、近郊区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火电厂。新建和在建的火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火电厂必须按照国家《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限期配套脱硫设施。加强对氯氟化碳、哈龙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到2010年全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建立工业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的产业化机制。列入省、市重点监控的污染企业和新建的污染型企业,要强制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实时传输、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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