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粤府[2002]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二)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监督机制。要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上级对下级实施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的法律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决定,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新闻媒体要经常向社会传播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和对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水质保护,全面治理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