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包括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用地的,都必须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二、建立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施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供地内容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三、加强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地权限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2)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3)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道路指挥部、统建办、改制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二)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的;
(2)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擅自以协议方式供地的;
(3)采取压低地价或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等实物地租方式供地的。
(三)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供地方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实施供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