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血防工作的规章、政策和计划;
(二)综合协调血防工作;
(三)进行血防技术指导,普及、宣传血防知识;
(四)监测、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五)收集、反馈、报告血防信息;
(六)组织开展对人的查病、治病工作;
(七)承担药物灭杀钉螺的任务。
第九条 农业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制定家畜血防实施细则;
(二)对家畜血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家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治疗;
(四)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防止钉螺孳生和灭杀钉螺等血防工作;
(五)指导血防区农村居民科学兴建沼气池,改善卫生环境;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渔民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政、水、林业、民政等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计划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将血防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血防经费,研究制定与血防有关的财政政策;
(三)水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负责将灭杀钉螺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和江河湖泊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编制和实施植树造林抑制钉螺孳生的工程计划;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给予生活救济。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血防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开展血防工作。
第十二条 血防区的农场、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血防计划做好血防工作。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具有防灭钉螺效益的工程项目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林业建设资金等实施的农田、水利、林业建设项目,能结合防灭钉螺的,优先安排在有钉螺的地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