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8日)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6号)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120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的范围:东起朱备店(包括龙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岗山麓(包括土地岭、八都岗、牛背垄山麓、滴水岩、低岭脚等一线),北起庙前莲花峰山麓,南至南阳湾,面积53.85平方公里。
第三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