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以及《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用地),应按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和其他商品房开发)用地;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在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
  1、经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但无人参与竞价的;
  2、经公示后同一地块无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征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按市政府杭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4、因特殊情况,经杭州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同意的。
  四、在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实施前,已经市、县(含萧山、余杭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可以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在2002年12月底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2002年12月底前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