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与社会保障能力和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改制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同时原企业应与职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分以下情况处理: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费用分段计算,其中,按改制前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财务上按扣减国有股分红、国有股份顺序依次处理,按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改制前未支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应在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支付金额和办法。改制为非国有(含国有不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改制时由企业以现金一次性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的,也可以入股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经济补偿金,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在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十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允许和鼓励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技术、专利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要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难度和业绩贡献等,抓紧制定以年薪制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建立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可进行经营者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股权试点。引导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工资分配自主权,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调节作用,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能增能减的分配办法。以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人工成本预警为基本依据,加大对自然垄断或政府特许产生垄断的行业或企业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明确收入高限,防止不公平、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的形式,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