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抓大放小”的原则,加快国有大企业重组和调整步伐,把有规模优势、竞争优势和产品特色的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缺乏竞争能力或不必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加快退出。在电子信息、冶金、家电、汽车、工程机械、生物医药、港口、商贸流通、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积极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实现强强联合,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运用市场机制形成。
  (五)加快大企业、大集团内部资源的重组和整合。集中力量发展前景广阔、盈利能力强的核心业务,逐步调整发展前景不大、盈利能力不强的业务。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增强产品研发和营销能力,提高市场应变和开拓能力。加大分离辅业和办社会职能的力度,把与主业无关的部分剥离出去,进一步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对于发展前景良好、初具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不分所有制,努力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它们到境内外上市。
  (六)鼓励和支持外资、私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利用跨国并购等吸引外资的新方式,吸引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购买、兼并国有大型企业。引导私营个体经济进入国有经济退出的领域,以承包、租赁、兼并、参股、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允许外资和私营个体企业控股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
  (七)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中退出,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以效益为优先衡量标准。亏损行业、企业要率先进行这项改革,有效益的竞争性行业、企业也要主动积极地退出。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要通过破产平稳退出市场。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破产指标,不具备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破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根据企业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退出工作,不搞一个模式,注意规范操作。产权处置要严格进行资产评估,并在经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八)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着力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问题。引导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持股和吸引社会投资等形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大幅降低国有股比重。国有股权份额降低程度和速度,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情况,酌情处理。对国有经济仍需控制的领域和行业,国有股权继续保持控股地位。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比重可逐步由控股到参股,也可完全退出。在抓好工业企业改制的同时,加快农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交通邮电、外贸、旅游等其他行业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省级国有企业面广量大,为实施有效监管,可以适当归并、整合,对其中的大多数,按属地化原则划归所在地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市属企业划归企业所在的区(市、县)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