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大型群众集体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批准,并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领导责任,保证群众安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九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有检察、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调查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上报,接受报告的上一级政府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监察机关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一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使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弄虚作假的,对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