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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5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6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修改为:
  “(四)建(构)筑物、电杆和树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无破残标语、广告。”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户外灯饰的开启时间,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灯饰的统筹规划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灯饰的管理和监督,其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质量、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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