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5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6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修改为:
“(四)建(构)筑物、电杆和树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无破残标语、广告。”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户外灯饰的开启时间,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灯饰的统筹规划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灯饰的管理和监督,其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质量、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