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实现农民负担“减轻、规范、稳定”目标的基础。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擅自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税率、计税土地面积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擅自向农民征税的行为。市、县、区政府要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1号),对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中、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中、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
(二)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性让农民出钱、出工的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民主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编制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乡镇经管站组织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由省农业厅、财政厅以陕农业发〔2002〕129号文件下发各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农民凭卡履行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任务,监督卡以外的任何形式的筹资筹劳,农民都有权拒绝。
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三年过渡期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使用仍按照《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无偿使用农村劳动力。
(三)严禁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和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我省税改方案要求,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已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要坚决停下来,不能再收取。农村电网改造由国家安排专项资金,除电表及电表以下入户部分按规定向农民收取一定费用外,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对已经向农民收取的非法集资,要把集资款如数退还给农民。在农村开展保险、合作医疗等都必须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