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
(六)征收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其贷款贴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今后不同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