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属水泥生产企业(含中央在陕水泥生产企业)及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省国库;市、县及其以下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乡、镇、村及个体水泥生产企业)和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市级国库。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在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见附表一略)一式三份,分别上报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的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二略)。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在其购买水泥时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票据》(见附表三略)。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的部门在对水泥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用户使用的《陕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票据》审核无误后,开具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见附表四)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票据》(见附表五)。水泥生产企业应在10日内通过银行将当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后,于次月15日内填制陕西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上缴省、市国库。
第十条 各市、区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于12月25日前入库,由市、区国库部门于12月31日前按当年实际缴库总额的15%上解省国库,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统筹资金。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款级科目,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款级科目,反映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部门均按此科目代号及级次填写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国库部门按此科目代号进行水泥专项资金收纳、入库、报解、联网和帐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凡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日期上解和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