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
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84号 2002年8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制定的《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安分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
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5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财综〔2002〕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陕西省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购买使用非本行政区内的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地税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消耗量每吨袋装水泥按3元标准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细则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