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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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