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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4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式样附后)。
  二、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三、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按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五、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经营项目填写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也可使用《专用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六、凡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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