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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所列的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不含转手购置、已超过使用期和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地、州、市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因各种因素需要突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应由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或上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2005年新疆各区域医院床位数、


            千人医院床位数配置表

                              (单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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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现实床位数       区域床位数总计      区域千人床位总计
      床位总数 千人床位数   低限      高限    低限      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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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     66627   3.78    58497     67296    3.02     3.47
乌鲁木齐市  11640   7.32    11727     12893    6.71     7.38
克拉玛依市  1402   5.22    1105     1242    3.74     4.20
石河子市   3775   6.42    3238     3576    5.01     5.53
奎屯市    1856   7.03    1308     1455    4.51     5.01
吐鲁番地区  1792   3.28    1592     1865    2.65     3.11
哈密地区   2322   4.79    1503     1771    2.82     3.32
昌吉州    4814   3.25    4186     4919    2.57     3.02
伊犁地区   5910   2.83    4712     5500    2.05     2.39
塔城地区   3001   3.29    2433     2875    2.43     2.87
阿勒泰地区  2248   3.79    1581     1861    2.43     2.85
博尔塔拉州  1546   3.83    1223     1433    2.75     3.23
巴音郭楞州  5156   5.09    2773     3251    2.49     2.92
阿克苏地区  6621   3.29    5812     6779    2.62     3.06
克孜勒苏州  1510   3.49    1322     1557    2.78     3.27
喀什地区   8703   2.60    9455     11037    2.57     3.00
和田地区   4331   2.68    4527     5282    2.55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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