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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预防保健医生和各地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按各地、州、市和县、市的人口数及实际工作需要配置,边远和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2005年自治区预防保健医生数每万人口低限为2.75人,高限为3.36人,其中疾病控制医生每万人口低限为1.79人,高限为2.18人;妇幼保健医生每万人口低限为0.96人,高限为1.18人。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每万人口低限为0.82人,高限为1.00人。各地、州、市预防保健医生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八条 2005年,自治区级预防保健医生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占45%以上;地、州、市级预防保健医生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占25%以上;县级预防保健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10%以上。
  第二十九条 血站的卫生技术人员数按血站的年采供血量配置。年采供血量在2000升以下的,配置12—20人;年采供血量在2000—10000升的,配置20—70人;年采供血量在10000—20000升的,配置70—120人;年采供血量在20000—40000升的,配置120—200人;年采供血量在40000升以上的,配置200人以上。其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自治区血液中心配置8—10人,地、州、市中心血站配置5—6人。
  第三十条 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卫生室1人配置。到2005年,80%以上的乡村医生应达到中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

  第三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遵循技术适宜、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定期轮检以及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凡购人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准购置。
  第三十二条 主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乌鲁木齐市每100万人口不超过3台,其他地、州、市不超过2台,至2005年,全区可配置CT41台,目前CT总数已过量,应当自然减少。通过设备更新和布局调整,远离地、州、市所在地、人口在20万以上的县可配一台临床应用型CT;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可配置临床研究型CT。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每200万人口配置1台,至 2005年,全区可配置10台,目前MRI总数已基本满足需要,原则上不再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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