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按照“统一、合理、效能”的原则设置,各地、州、市设置一所中心血站,并可根据区域内的采供血需要和地理因素,设置若干个采血点或中心血库,负责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赋予乌鲁木齐市中心血站自治区血液中心职能,负责全区采供血技术指导和乌鲁木齐市的血液供应。
第三章 医院床位的配置
第十八条 医院床位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院床位以正规床位为准。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和设备必须符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医院床位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医院床位配置总数和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第二十条 自治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配置数低限为3.02张,高限为3.47张。各地、州、市医院床位配置标准见附表1。
第四章 卫生人力的配置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人力配置应与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人力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医生、护士配置总数和每千人口医生、护士配置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每千人口医院医生数,低限为1.81人,高限为2.16人。各地、州、市医生配置标准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每千人口护士数为1.87人。各地、州、市护士数配置标准见附表4。
第二十五条 各类医技人员的配置数,由各地、州、市和县、市参照各等级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医生中,2005年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85%以上;护理人员中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应占40%以上。地、州、市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50%以上;护理人员中的大专以上学历应占25%以上。县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30%以上;护理人员中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应占25%以上。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医生中经过转型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科医生比例应达到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