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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自治区至2005年末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各地、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各地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对外开放部分)、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卫生资源的配置。
  第四条 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卫生资源配置本着中西医并重、相互补充的原则,纳入区域卫生资源配置中。
  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资源配置,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兵团实际执行。
  第六条 各区域配置与调整卫生资源应当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卫生机构应按照其服务范围、服务区域的人口密度、人群健康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能级清晰、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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