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自治区至2005年末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各地、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各地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对外开放部分)、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卫生资源的配置。
第四条 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卫生资源配置本着中西医并重、相互补充的原则,纳入区域卫生资源配置中。
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资源配置,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兵团实际执行。
第六条 各区域配置与调整卫生资源应当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卫生机构应按照其服务范围、服务区域的人口密度、人群健康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能级清晰、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