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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市规划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四、2002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2002年7月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若遇《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未尽条款,可引用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及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20%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
  *处罚幅度原则上与违法建筑面积相对应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3%以内(含3%),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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