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市规划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
(厦规[2002]62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城市规划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1990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章建设,经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1990年4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3%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以内(含3%),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5%以内的(含5%),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