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三)单位改变名称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变更,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报年审表。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中所列的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换发《安全资格证》。对年审不合格者,根据
《条例》规定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