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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深质技监[2002]158号)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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