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初审)
分管所长根据窗口受理人员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完成初审。
初审要点:登记材料是否齐全;前置审批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初审通过的,应签署“同意”上报工商分局注册科(处);初审不通过的,应签署具体的补正意见或驳回申请的意见。
窗口受理人员接到分管所长签署的补正意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应的补正手续。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需领回申请材料的,须凭受理通知单换领申请材料。申请人拒绝办理补正手续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提请分管所长签发驳回申请的意见。
发放驳回申请书的,申请人须凭受理通知书换领驳回申请书。
第八条 (审批)
工商分局注册科(处)接到工商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要点:全面审核电脑输入资料与书面材料是否一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前置审批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通过的,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签署具体的补正意见或驳回申请的意见。
工商所接到工商分局注册科(处)签署的补正意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应的补正手续。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需领回申请材料的,须凭受理通知单换领申请材料。申请人拒绝办理补正手续的,工商所应当提请分局注册科(处)签发驳回申请的意见。
发放驳回申请书的,申请人须凭受理通知书换领驳回申请书。
核准登记的,由专人负责打印执照与制作IC卡。核对无误后登记造册。
第九条 (登记归档)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在工商所注册窗口缴纳登记费用后,由发照人员颁发营业执照与IC卡。
颁发营业执照后,发照人员应及时将全套登记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第十条 (委托审批)
工商分局实行委托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进行审批的,受理人员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六条初审要求完成相应的初审工作,并报分管所长审核审批。
分管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八条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审批,并加盖登记机关的登记专用章。
工商分局注册科(处)应当加强对工商所的业务指导,对委托登记注册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直至取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