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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从业人员登记表
  (八)本局所发的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第四条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变更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比照开业要求办理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五)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有关材料
  经营场所迁移变更的,由迁出地的工商所发放变更申请表和场地查看表,同时在场地查看表背面签署“该户拟迁移到(标明具体的经营场所),请确认你处对此场所是否能予以登记发照”,并加盖公章。迁入地工商所接到场地查看表后,应按照规定查看场地并签署现场查看意见,并在背面明确签署“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并加盖公章。迁出地工商所接到“符合要求”的结论,方予以办理迁移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该重新申请登记。
  第五条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分为歇业注销和收缴注销两种形式。歇业注销是由个体工商户自行提出申请,主动缴销营业执照并提交相关歇业材料而进行的登记行为。收缴注销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构成了被收缴营业执照的事实为前提,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实施注销登记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注销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歇业登记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四)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有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或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收缴注销办理。
  符合收缴注销情形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先行收缴营业执照,再由受理人员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表,经工商分局注册科(处)审核批准方可予以注销。
  第六条 (受理申请)
  工商所窗口接待人员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首先应该初步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式填报是否完整。其次,逐项核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事项与相应的证明(件)是否一致。当初步认定符合要求,具备发照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发放受理通知单。
  窗口接待人员受理申请后,首先应该及时将经营场所查看表移交场地查看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包括场地查看),按照“金管工程”的电脑程序进行资料输入,并结合场地查看结论,签署受理意见,并报分管所长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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