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办企业成立后,其“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1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新创办企业申请注册时,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其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初期,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对从业人员不做限制性规定,并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省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需在山东省落户的,公安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人员、引进人才落户规定,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有关部门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五条 鼓励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2年内保留其公职,工龄连续计算。
经批准的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保留其学籍。
第十六条 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省属科研机构整体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转制为公司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机构,经认定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和各类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按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据实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