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科研人员、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为主在山东省辖区内申办的;
(二)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成熟的科研成果和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四)具有可行的企业筹备计划方案。
第八条 新创办的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及其主要合伙人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拟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产业化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场地、设备、资金等);
(五)企业筹备方案及有关机构或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3至5个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九条 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企业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开业不足1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条 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协议及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五)企业上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的筹备者,可按企业成立后的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的企业,可按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