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
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新创办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