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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9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学全面核编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1999]46号)确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后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按照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以校为单位按班额核定,调整为以县级为单位按教职工与学生之比核定(编制标准附后)。调整后的编制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按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5%、初中不超过12%、小学不超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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