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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或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中国财经报》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证明,并于2002年5月底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此后,凡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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