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或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中国财经报》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证明,并于2002年5月底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此后,凡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