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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
 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穗财采[2002]242号)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为实施好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依照财政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方可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
  凡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度年招标采购业绩情况,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七)填制完整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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