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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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