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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我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机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要经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管理,不能各自为政、多头多名募捐、各自管理和使用捐助款物。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强行或变相摊派。要建立健全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运行有序,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接收站(点)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设立。各接收站(点)在接收捐助款物时,必须向捐助者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将捐助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各接收站(点)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在三天内将收到的捐助款物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接受监督。捐助款物要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成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监管小组,成员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社会群众、团体代表组成,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捐助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捐助款物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捐助款物能发放到急需的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并及时将分配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从事社会捐助工作的机构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办公费用,按国家规定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捐助款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覆盖全市的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
  建立布局合理、方便群众随时就近捐助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是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基础。要把这一设施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起完善的市、区(县级市)、街道、居委会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一是加强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的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购置较先进的洗涤、消毒、包装及运输设备,使其更好地承担起集中处理全市捐助物资的职能。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加强对区(县级市)、街道、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指导,提高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另外,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今年还要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的职能,为全市储备救灾应急物资。二是各区、县级市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本地捐助物资的集中、整理、运输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等工作。捐助接收工作站的建设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各区、县级市接收工作站在今年9月底前正式启动,接收社会捐赠。三是全市各街道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在今年12月底前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负责捐助款物的接收、验收、登记、整理等。四是在社区居委会开设的社区服务站中,要逐步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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