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
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穗文[2002]1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1]9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提高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效措施;是依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全体市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社会捐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受到国家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在全国、全省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但是,由于目前我市接受捐助点少,覆盖面窄,仍未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也没有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制约了新形势下我市社会捐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改变现状,要尽快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广泛、深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向前发展。
二、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