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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收费的管理。为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所需的财力、物力,各地、市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涉及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简化发证手续,依法从快办理。各地要正确处理登记工作中的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在明确住房用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
  1.售房单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要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图件坐标等成果资料,直接确定宗地(共用宗地)的界址点进行分割、量算面积,并办理变更登记。
  售房单位未开展土地登记的,只要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形状规则、面积准确的,可简化地籍调查外业工作程序,先合理确定房改用地范围,给购房者个人分摊并登记发证,再补办原产权单位剩余立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售房单位成批成标向职工出售公房的,其分户用地面积的丈量、计算和表格的填写、收交、审查以及证书的发证可由售房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统一办理时,要以政府房改办和房管部门出售公房审批及住房过户、产权转移手续等资料为依据,其建筑面积必须与房屋所有权证确权面积一致。
  3.简化表格填报。成批出售时,土地申请书。审批表按共用宗只填写一份,表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可用附表形式列出共用宗地的所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并应对每个购房户注明房改价格类型、居住栋号、单元、层数、立位、建筑面积、土地分摊面积等。初审意见栏要详细表述原房屋产权单位土地使用权来源、初始土地登记情况及房改政策依据和审批情况、已售公房共用宗土地面积及原产权单位出售公房后剩余土地使用权面积。售房单位要对表中所填数据、文字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承担责任。
  三、有关问题处理规定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证明(售房单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属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联建分成协议书等);
  3.房改办同意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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