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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已购城镇住房能依法、顺利地上市交易,凡未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县(市),要集中人力、物力,限期于2003年7月1日前完成。
  (二)做好宣传,抓好试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土地权利人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了解这次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树立依法用地、凭证用地的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应先抓好试点,统一要求、统一做法,然后向面上铺开。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边学习,边试点,使工作人员掌握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及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三)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必须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
  1.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各地要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列为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目标、时间和质量要求,分工合作,积极主动服务。
  2.建立定期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每月月底定期向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进度,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报工作进度。自治区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切实保证我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顺利进行。
  3.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各地要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加强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自查自检,地、市要对县(市)进行全面验收,自治区要对各地、市进行抽查。对完成任务和质量较好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搞好协作。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与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相关。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城镇住房上市,必须按照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规定的要求,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房地产转让、变更、出租、抵押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应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通力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搞好住房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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