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2]50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即城镇中使用国有土地的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滞后,发证率不到10%。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由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第
六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材料。由此可见,进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尽快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是依法保护房屋、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城镇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实现城镇土地管理职能全面到位的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如期完成任务。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