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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2年8月28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1996年4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2年8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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