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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扩大扶持贫困妇女项目的覆盖面。
  6.保障妇女生育权利和生殖保健的权利,减少妇女病,提高妇女的身体健康。

  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政府宏观决策
  在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在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异,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加大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资金投资。

  法规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为妇女进行更广泛的职业选择,实现非正规就业创造条件、提供资金和帮助。实行鼓励妇女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妇女从事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多种形式再就业。
  ——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企业要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领域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多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保障妇女参政权利
  ——干部队伍中厅(局)级、县(处)级、科级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有1名以上女干部,担任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干部数量逐年有所增加;
  ——自治区、地(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
  ——女性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中45岁以下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处级女干部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2.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
  ——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
  拓宽妇女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提高女干部继续教育比例,不断改善女干部的知识结构,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提高后备女干部比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女干部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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