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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
 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市地籍调查办公室:
  由我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
  上述《意见》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的原则,可在我市日常土地登记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加快办理土地登记的进度,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及地籍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北京市、区(县)及各区 (县)的权属登记和地籍调查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全局出发,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在城镇地籍调查过程中要尽量先行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并及时进行权属审核,以确保完成今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的任务。
  (二)区(县)局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其中初审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权属来源。界址界线、用途及共用情况、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填写情况的审查,初审意见要全面明确。初审后区(县)主管局长要填写审核意见。
  (三)经区(县)审核后的调查成果连同宗地图,每月初、月中分两次报送市局权属处,并由权属处依程序安排办理相关手续。调查成果的复印件及地籍测绘的其它成果由区县局保存。
  (四)土地登记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应将土地登记结果(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影印件报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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