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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一、合理使用自用部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二、禁止改变用途、破坏环境、妨碍管理等行为(应具体列明)。
  三、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
  四、改变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使用性质的规定。
  五、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获取收益如何处理的规定。
  六、配合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七、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的规定。
  备选内容
  八、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关于产权人和使用人饲养家禽或其他宠物的规定。
  九、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关于阳台封闭的规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如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产权人有权要求清退多收费用。
  二、产权人、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月加收__________的滞纳金。
  三、开发企业在售房时未向购房人明示本公约的,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赔偿。
  四、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五、遇以下情况本公约解除:
  1.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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