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改善和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与整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住宅建筑,是指依据建设部现行的《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的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协同开展对新建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申请,由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办人)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前提出。
第七条 申请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三)具有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方案或者节能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四)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者相当的建设规模。
第八条 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