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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稳定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
 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稳定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通知
 (苏办[2002]99号 2002年8月16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去年我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改革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税费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负担有所增加;少数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发生组织小分队上门扒粮抬物事件;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不平衡,苏北、苏中地区一些地方村级运转比较困难。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稳定农民负担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4号)明确规定,“今年农业税税率、计税价格和常产不变,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不变,一事一议筹资限额不变”。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确保今年农民负担的稳定。当前,要特别注意保持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稳定,严格按照去年经农户确认的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确定税赋,不得以面积不实等理由重新丈量计税面积,增加农产税赋。税费改革后,因水利、道路等建设需要,经合法程序批准占用的耕地,要及时核减农户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并相应调减其税赋。要加强对农村“两工”和以资代劳的管理,确保农民承担的“两工”和以资代劳金额比去年明显下降。对今年发生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对农民承担的劳务全额实行以资代劳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立即纠正,并将多收的钱款退还农民。
  二、严格规范农村税费征收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实行以农业税收为主体的农村税费体制,要认真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逐步实现农村税费征收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农业税收征管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强化服务意识,全面实行农业税收“整籍造册到户、政策宣传到户、纳税通知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减免发放到户”的“五到户”管理,加快推行到村到组定时定点征收和乡镇固定纳税点常年直接征收办法,做好农业税收因灾减免的集中直接发放工作。对群众公认的困难产和改革后负担增加的纯农户、种粮大户,要认真落实农业税社会减免先减后征政策。各地要加大农业税征管政策宣传力度,过细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积极引导农民主动自觉缴纳农业税和政策规定的费用。乡镇不得对村下达税收任务指标,不得要求村干部上门向农民收税,更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以费垫交税款或借贷完成税收任务。严禁组织小分队上门催要粮款、扒粮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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