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要求,确保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方面经费的投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至200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省财政安排江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分两年支持省级分中心建设;在省基建经费中安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2730万元,分四年扶持30个无馆舍或面积不达标的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要加强对各项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切实抓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捐赠。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把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支持和推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基层文化工作,切实解决基层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县(市、区)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基层文化发展成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文化建设的合力。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宣传、教育、体育、财政、人事、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基层文化工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以及创建双拥城和军民共建等活动结合起来,并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目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自的文化阵地,精心组织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共同推进文化大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