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
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少数地方和部门借收取水费、农机监理费等名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农委、省水利厅 二00二年四月)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
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5.60元;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二级提水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提水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级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的田亩数计算收费。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水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由县以上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