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为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根据
《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情形的工作人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违反
《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