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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皖政[2002]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这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的发布施行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对学习、宣传《条例》作出具体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掌握《条例》的规定,自觉遵守《条例》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会同本级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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