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第一年,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农民“卖粮难”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要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衔接收购资金,落实好贷款责任,确保收购资金不被挪作他用,按时足额归还,同时要尽力筹措自有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办法,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申请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的评定,主动办理贷款的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暂未办理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必须尽快办妥。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握信贷条件,采取边贷边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办法进行。对信用等级较低、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要积极进行改组改制,努力创造贷款条件争取信贷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先支后收出现收购费用不足需垫付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当提供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并从当年粮食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中足额收回。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粮食购销经营出现重大亏损、影响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将给予信贷制裁。粮食收购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不得强迫企业按政府定价代征代扣农业税。
五、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
(一)调整企业布局,抓好企业改组改制。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业务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独立核算的企业要压缩30%以上。可以县为单位或按经济区划,以产权或经济关系为纽带,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可将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股份制企业。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在统筹布局、保留必要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基础上,对分散、规模小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序列。
(二)发展产业化经营,壮大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业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开展产业化经营,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通过订单收购,形成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格局。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加工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附营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出售、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实行经济补偿,搞好减员分流。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正常赢利水平,合理定岗定员。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先全员下岗、后竞聘上岗”,对竞聘上岗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下岗后未被聘用的职工,要有妥善的安置方案,在结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历史欠帐之后,依法有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生活安置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在领取经济补偿金之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领取一次性生活安置费的职工,视同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职工应得的补偿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经职工同意后转为个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