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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抓好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粮食财务亏损挂帐问题
  (一)对1998年5月31日前经审计核实认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余额,以及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继续按原定政策处理。
  (二)对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财务亏损,按照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清理核实和消化处理。
  (三)2002年3月31日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粮权所属和有关政策批准处理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含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经清理核实后转入挂帐处理,本金由同级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资金分期消化,挂帐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二、关于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老库存问题
  对2002年3月31日前的老库存粮食,按粮权分年度有计划地进行处理。具体办法是:
  (一)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2年3月31日前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库存。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销售处理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老库存,因销售处理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同级政府和财政承诺后,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挂帐,挂帐的本金由同级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资金优先分期归还,挂帐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按季用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归还。
  (三)陈化粮处置待中央政策和计划下达后,各地按规定积极组织处理。陈化粮处理须由省、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没有粮食批发市场或不具备竞价拍卖条件的市州,可委托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或邻近的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拍卖。
  暂未处理的定购价和保护价老库存粮,仍按现行政策对所发生的费用和利息实行补贴。
  三、关于保护性生产补贴问题
  对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市的晚稻保护性生产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省补助部分按4市前3年晚稻平均实种面积,由省财政适当追加补贴,暂定1年。具体补贴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四、关于粮食收购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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